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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团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规定
2007-1-6 9:42:00
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团费收缴和使用,根据《团章》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中心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根据团章规定,团员有缴纳团费的义务。第三条 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,每月按月工资收入的0.5%交纳。团员除按规定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纳团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。第四条 团员必须按时交纳团费,不得拖延,不得少缴、不缴。如有特殊情况,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,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、补交。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可不交团费,自愿交纳者不限。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,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的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第七条 团费缴纳是否正常,是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。第八条 团费的收缴、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,要求帐目清楚,手续完备。第九条 团费使用限以下范围:(一)团组织开展思想教育、学习、文体等活动的费用;(二)团组织用于购买团员青年的学习资料(图书、报刊、音像资料等)的费用;(三)奖励优秀团员、团干的费用;(四)购买超龄团员离团纪念品的费用;(五)上缴上级团组织。第十条支部委员会每年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,并接受上级团组织检查和监督。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修订权在共青团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部委员会。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共青团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部委员会
2006年8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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