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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代表巡视制度
2007-1-6 19:12:00


       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参与中心民主管理的积极作用,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、民主参与、民主监督、民主决策工作,拓展民主监督渠道,提升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,特制定职工代表巡视制度。
1、在中心党支部的领导下,由工会具体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巡视工作。
2、职工代表在巡视中,坚持从大局出发,严格履行职工代表职责。
3、职工代表对院务公开、规范服务、业务运行、商业贿赂、生产安全、疾控文化、班组建设等工作进行巡视,并在巡视结束后的5日内,巡视组将巡视情况(提议、建议)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。
4、职工代表巡视采取听取汇报、实地察看、征求意见、反映职工建议等形式,对中心职代会制度的运行、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、院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等作出评估。
5、如需整改,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和科室,并在限定时间内整改。
6、各部门和科室应认真对待,热情接待,积极配合,确保巡视活动的顺利进行。
7、本制度自2006年8月25日起正式实施。

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会
2006年8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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